為了使我校學生外出活動能夠安全、有序、文明地進行,保證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學生組織開展活動,内容必須積極向上,有利于身心健康,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條:任何團體在組織學生外出參觀、旅遊前,必須向有關領導或分管的輔導員以書面形式申請并上交活動計劃報告,經其批準後方可實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組織學生集體校外活動。
第三條:任何團體在組織學生外出參觀、旅遊前,負責人要有充分的計劃和準備。集體活動時,活動負責人及相關老師若無特殊情況必須參加,共同做好組織工作。
第四條:各系、各班級或其他團體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前必須做好外出安全教育,制定确保外出活動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五條:外出活動、旅遊的地點,原則上在太原市内,并于當天晚11點宿舍樓關門前返校。若确需在外住宿,須經相關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學生團體不得擅自在外搞宿營活動。在外住宿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夜。住宿時,必須妥善安排,保證安全。
第六條:嚴禁組織危險性活動;嚴禁到河、水庫等遊泳;嚴禁任何集體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單獨或與社會旅遊經營部門聯合,組織學生外出旅遊。
第七條:學生集體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社會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自覺服從治安管理人員的管理,确保學生外出安全。
第八條:外出用車必須使用正規渠道的車輛,防止乘坐黑車或有安全隐患的車輛,嚴禁租用無牌無證車輛。
第九條:外出期間須注意個人安全,坐車時要注意随身攜帶的物品,避免擁擠時丢錢失物,造成經濟損失。
第十條:外出活動前備好藥品和急救物品,如有患病者,須經醫生批準後方可參加。
第十一條:保證聯絡暢通,外出人員與在校值班人員互記聯系方式,以便互相聯絡。回校後,須及時向值班領導彙報外出情況。
第十二條:校學生會凡舉辦面向社會的活動,經校團委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各系學生分會、學生班級凡舉辦面向社會的活動,在經系分團委批準後,活動負責人須請示校團委或學校黨委,經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學生社團凡舉辦面向社會的活動,在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會批準後,活動負責人須請示校團委,經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學生外出活動,要自覺維護學校聲譽和大學生形象;嚴格遵守學校各項紀律和制度,不得從事任何違法違規和不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未經批準而組織上述活動,對有關責任人将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者,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參照外出安全活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校團委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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