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醫學院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發布時間:2015年03月13日 來源:制藥與食品工程學院  作者:學生會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為我校的新生,必須持《山西中醫學院錄取通知書》和其它有關證件按規定的日期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事先書面向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招就辦)請假,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因病請假者,需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請假須經學校批準,方為有效,請假原則上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風、洪水等)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招就辦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組織新生入學資格審查,由校醫院組織進行健康複查。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并由各學院建立學生學籍卡。審查、複查不合格者,由所在學院寫出書面材料,經學生處會簽,招就辦審核,報學校領導,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由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學生處會簽,交招就辦或教務處審核,報學校領導,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回父母或撫養人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證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所在學院院長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報請校領導批準後,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回家療養。兩周内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治療康複,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教務處提交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出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的證明,校醫院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

1. 每學年第一學期注冊前應到學校計财處繳清本學年學費及有關費用,憑繳費收據到所在學院辦理報到注冊手續,第二學期開學時憑學生證直接到所在學院辦理。

2.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費用者不予注冊。

3. 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暫緩注冊手續。

4. 開學報到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費用且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學生須參加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包括見習、實習、畢業考試(論文答辯)、軍訓等,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表,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績的評定采用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與五級制的折合标準如下:90 分以上為優秀;80—89 分為良好:70—79 分為中等;60—69 分為及格;60 分以下為不及格。

第七條 考試、考查成績由課堂表現、實驗(實訓)成績、課外作業、期中成績與期末成績等綜合評定生成總評成績。總評成績的構成:期末成績占 60%—70%,其它成績占 40%—30%。

第八條 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動。對本學期總評成績有異議者,填寫《學生成績複查申請表》,所在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彙總後于下一學期開學後 2 日内交教務處。教務處組織複查,并在 5 個工作日内将複查結果反饋二級學院。對補考成績有異議者,于成績公布後 2 日内按上述申請程序辦理。

第九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依據,由所在二級學院進行評定,評定結果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條 學生因身體殘疾、體弱可申請保健體育課,須由校醫院開具診斷證明,經二級學院簽署意見、體育部審核、教務處批準方可安排。成績記錄要注明“保健”字樣。未經批準而不上課、不考核者,按曠課曠考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試,該課程成績以“0”分記,須參加重修考試。

第十二條 學生所修課程在考核學期不及格者,在下學期開學第二周參加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記,不及格者按實際成績記;進入實習的學生在畢業前參加補考。

第十三條 學生補考後仍不及格者,可申請參加一次重修考試,經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安排參加低年級學生期末考試(或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記,不及格者以實際成績記。

第十四條 學生須按學校規定參加選修課學習,成績記入成績表。

第十五條 考試違紀和舞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以“0”分記,不得參加正常補考。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給予留校察看者,經教育表現良好者,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同意後,可參加畢業前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記,不及格者以實際成績記。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須填寫《學生緩考申請表》,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可以暫緩考試。

1. 經校醫院診斷證明考試前患急性病或慢性疾病急性發作者。

2. 經學校領導批準,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集體活動者。

3. 其他突發情況,由二級學院出具相關證明者。

第十七條 批準緩考的學生,在下學期開學後第二周與補考學生一同參加考試,緩考成績以實際成績記,不及格者須參加重修考試。

第十八條 無故不參加考試、考查者,以曠考論處,該課程成績以“0”分記,不能參加正常補考。曠考學生在畢業前,經本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後,參加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記,不及格者以實際成績記。

第十九條 在校期間(畢業考試除外)有不及格課程者,在畢業學期提交補考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彙總,教務處批準後,參加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記,不及格者以實際成績記,不再給予重修考試機會。

第二十條 根據各專業考核要求學生畢業前須進行畢業考試、論文答辯等,成績記入成績表,考試不及格、論文答辯不合格者不予頒發畢業證書,并取消學士學位申請資格。

第二十一條 畢業前考試、畢業考試、論文答辯有不合格者,在畢業後(兩月後,一年内)提出補考申請,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校領導批示後參加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分記,不及格者不再組織重考。

升級與留、降級
第二十二條 學生完成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留、降級處理:

1. 每學期經補考或重修考試後,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

2. 一學期内缺課時數超過該學期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而未辦理休學手續者。

3. 在學年第一學期處理的稱為降級,第二學期處理的稱為留級。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補考考試後達到留、降級規定,可跟班試讀。

第二十四條 學生留、降級時,課程門數的計算規定如下:

1. 同一門課程分為幾個學期講授,按學期數計算課程門數。

2. 實習鑒定、畢業考試、畢業論文為主要課程,各按一門主要課程對待。

3. 選修課不計入此類課程門數。

第二十五條 學生留、降級前的考核成績達到 80 分以上的課程,允許免修。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七條 留、降級學生的處理,由所在學院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内按規定填寫《學生留、降級審核表》,并通知學生本人,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領導批準後正式辦理留、降級手續。

第二十八條 留、降級的學生,如所在專業下一年度不招生,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九條 轉專業包括跨學院轉專業和學院内轉專業。二年級學生可申請跨學院轉專業,也可申請院内轉專業。同時可申請兩個專業。

第三十條 轉專業申請條件:我校本科在籍一年級學生,在一年級基礎課學習中專業排名前 10%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1. 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的體檢标準者。

2. 申請轉專業前所修課程有 1 門(含 1 門)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3. 定向生、特招生、專升本學生。

4. 入學以來有違紀處分記錄者。

第三十二條 各專業轉入名額根據轉入專業的教學條件确定。如申請轉入同一專業的人數超過确定名額,則按課程成績排名順序由高到低擇取;第一志願未被擇取的學生根據申請的第二志願的空缺名額再次進行擇取。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隻允許轉專業 1 次。

第三十四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的 16 教學周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根據學生第一、二學期的成績排名于暑假期間給予答複,其它時間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申請轉專業手續程序:

1. 學生到所在學院領取并填寫《山西中醫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将申請表(一式三份)交所在學院教學秘書。

2. 學生所在學院對申請學生的基本條件進行核查并簽署意見。同意轉出的,應将專業成績排名表、申請表及該生有關證明材料一并提交教務處。

3. 放假前學生全部成績登錄完畢後,教務處将拟轉入學生名單及相關材料交拟接收學院審查,簽署意見後上報教務處。

4. 暑假期間教務處完成審批,在校園網公示一周後通過學生所在學院通知學生。學生第二學年報到時到教務處辦理學籍轉出轉入手續。

第三十六條 轉入新專業的學生,其培養要求按新專業的有關規定執行,應按轉入專業課程于第三學年結束前修完未修過的課程(含必修課和限選課)。按轉入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完規定的課程,方可畢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後,其學籍轉入新專業,由新專業所屬學院管理。原專業所建立的學籍檔案材料和轉專業材料
存入該生檔案。

第三十八條 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從轉入的學年起按轉入專業學費标準繳納學費。

第三十九條 學生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者可申請轉學。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學:

1. 定向生、委托生。

2. 應作退學處理者。

第四十一條 轉學審批程序:

1. 省内轉學者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入地與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後辦理轉學手續。

2. 本校學生要求轉學時,須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簽署意見,招就辦(教務處)審核,報校領導批準後,辦理相關手續。

3. 其他院校學生申請轉入我校者,招就辦(教務處)接到轉出院校的來函後,在征得拟轉入學院同意、報校領導批準後,可與轉出院校協商。

4. 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須持省教育廳批示的有關證件、轉- 8 -出院校提供的相關材料、本人檔案,來我校接受審核。經拟轉入學院院長和招就辦(教務處)審核同意,報學校領導批準後,複函拟轉出院校。

休學與複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可予休學。休學以一學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學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1. 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 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 因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申請休學者,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須附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書),填寫《休學申請表》,審核批準後辦理休學手續。

第四十三條 休學學生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試。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四十五條 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批準其休學的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複學。

1. 因病休學者,學生将本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恢複健康的證明及複學申請表交所在學院。經學院和校醫院審核,證明确已恢複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學院院長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核批準後,辦理複學手續。

2. 因其他原因休學者,學生将本人書面申請及複學申請表交所在學院,經學院審核,由學院院長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核批準後,辦理複學手續。
3. 複學學生由學校根據其休學時間,編入同一專業指定年級;沒有同一專業時,轉入相近專業指定年級。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不承擔責任,對有嚴重違法亂紀者,取消其複學資格。

退 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 補考及按規定重修考試後累計達三門主要課程或四門課程不及格者。

2. 在校期間,留、降級累計達三次者。

3.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4.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5. 未辦理手續,請假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6. 經動員應休學而拒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内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7. 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注冊,且無正當理由者。

8. 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9. 學生管理部門給予開除處理的學生,取消其學籍。

第四十八條 符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應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各所屬二級學院可根據學生平時表現,由學生提出留、降級試讀申請,二級學院院長簽署意見,經學生處、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領導,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可給予一次留、降級試讀的機會。一年級學生可根據學生平時表現,給予跟班試讀機會。學生在此期間須參加不及格課程的重修考試,仍達到退學規定者,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所在學院提出意見,經學生處會簽、教務處審核後,提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證明書,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送交學生本人。無法送達者,由所在學院負責在校内張貼公告,兩周後視為送達。學校教務處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一條 學生退學離校的善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1. 退學或因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須在退學證明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内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2. 退學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

第五十二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證明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退學處理決定的,由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學生對學校複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超過規定申訴期限,學校不再受理。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

第五十三條 凡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學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按照《山西中醫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要求和審核程序,經學校學位委員會評定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1. 在規定學制年限内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但因課程考核或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

2. 畢業時仍未達到《大學生體質健康标準》者。結業學生可在結業後一年内向學校申請補考一次,重考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時間填寫。經補考仍不及格者不再組織重考。

第五十五條 對學滿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内容而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第五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者一律不予補發,可以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按照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經校長辦公會議讨論通過,并上報省教育廳備案,從 2012 年 2 月 20 日起執行。《山西中醫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晉中醫教字[2006]1 号)廢止。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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