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醫學院學費收繳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5年03月13日 來源:制藥與食品工程學院  作者:學生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各類學生學費的收繳和管理,保障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确保學校辦學資金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國家關于高等學校收費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性教育,依法依規及時足額繳納學費是高等學校學生應盡的義務。各類學生應積極主動地繳納學費。

第三條 學費收繳是一項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各院(系)和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增強學費收繳工作的責任感,加強對學生依法繳費上學的教育,督促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并努力創造條件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多種助學渠道。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各類在校學生。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計财處是學校收費管理職能部門,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拟定學生收費項目和收費标準報學校校長辦公會核定後,報省物價局審批;計财處負責全校各類學生學費的收繳、核算、查詢、統計分析和信息通報。

第六條 各院(系)是組織本院(系)學生按規定繳納學費的責任部門,實行行政一把手負責制。負責對學生繳費的宣傳引導,組織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和學費的催繳,負責并認定學生減免學費申請,以及與學生家長的溝通。

第七條 學校學生處、教務處、研究生部、繼續教育學院、國際教育中心等教學主管部門和學生工作主管部門分别負責本科生、研究生、繼續教育類學生、留學生學費收繳的協調和報到注冊工作,協助學校制定、執行收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 計财處通過财務管理軟件每周更新一次學生繳費情況,各院(系)要及時統計、清理本部門學生繳費情況,在各類評優評獎、發放助學金、學籍注冊、安排實習、畢業審核、學位審核等工作中,要健全繳費情況挂鈎機制,避免漏繳。

第九條 計财處有權扣發惡意欠費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等。

第十條 計财處每年于五月底和十月底分兩次集中清理學生欠費情況,以函件形式通知到各院(系)和相關領導,必要時應召開多部門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收費項目和标準嚴格按照當年省物價部門審定的項目和标準執行。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規定的收費項目外擅自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或提高收費标準,違反規定者視為“亂收費”,學校将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三章 收費程序

第十二條 新生收費程序

(一)建立新生個人帳戶。根據招生錄取工作進度,招就辦、研究生部和繼續教育學院應及時提供錄取學生的姓名、準考證号、身份證号等相關資料,計财處與銀行合作為學生制作儲蓄卡及使用須知,随錄取通知書一并寄給學生,學生根據通知書(入學須知)的繳費要求在當地銀行辦理個人儲蓄。

(二)建立新生收費數據。招生工作結束後,招就辦、研究生部和繼續教育學院應盡快完成新生的學号編制,在新生報到前15日,提交準确的新生信息,計财處按照确定的收費項目及标準,建立新生收費數據。

(三)委托銀行集中代扣。計财處将新生收費數據提交銀行, 銀行于新生報到前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學生,在報到日到指定的收費地點辦理繳費手續。計财處将打印的“繳費收據”負責發放到各院(系),各院(系)負責發放給學生本人,以此作為學籍注冊的依據,學生應妥善保管收費憑證,防止丢失,以便辦理相關注冊手續和後期備查。

(四)新生公寓住宿标準的确定。新生入住學生公寓後,由總務處核實新生住宿情況,并按要求錄入新生住宿标準,于每年10月底前報計财處,經計财處審核後,按實際住宿标準對預收住宿費進行多退少補。

(五)學生收費信息的公布。計财處應及時統計學生繳費和欠費情況,通知本科生、研究生、繼續教育類學生的學籍注冊部門和各院(系),并通過各院系通知欠費本人。

第十三條 在校生收費程序

(一)收費前期準備。計财處于暑假前将學生應繳費金額通知各院(系),由院(系)負責要求學生于新學年報到前10天将應繳費用存入個人“儲蓄卡”中。

(二)對學生公寓調整的處理。在校生調整公寓,住宿費标準發生變化的,由總務處負責統計變更情況,于每年6月底前報計财處,經計财處審核後,按實際住宿标準對在校生已繳住宿費進行多退少補。

(三)其他程序與新生收費的程序相同。

第十四條 學生憑繳費收據向所在院系報到,并到有關部門辦理每學年的學籍注冊手續。沒有按時交清學費的學生(辦理緩繳學費者除外),不予辦理學籍注冊手續。

第四章 緩、減、免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本章所提到的學生指普通本、專科學生及研究生。

第十六條 對确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按時繳清學費的學生,可以申請緩繳學費。申請緩繳學費的學生,應在每學年開學兩周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供村、鄉、縣民政部門三級困難證明和本人書面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初審、學生處複審,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後,由學校計财處負責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并嚴格控制緩繳學生比例。對聯合辦學、繼續教育類學生以及應屆畢業生,原則上不允許緩繳學費。

第十七條 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和院(系)指定負責人審核簽署意見,報學校有關部門審核後,報校長批準,可以減免部分或全部學費:

(一)革命烈士的遺孤、孤兒以及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

(二)國家、省教育主管部門政策規定必須予以減免學費的。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緩交或減免學費:

(一)弄虛作假,僞造事實和證明材料的;

(二)違法違紀,受到學校警告以上處分或通報批評的;

(三)外出租房居住的(學校批準的除外);

(四)有吸煙、酗酒、泡網吧或遊戲廳、用獎學金請客以及其他不良消費或高消費行為的;

(五)有其他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的。

第五章 學籍變動的繳費規定

第十九條 退學和休學學費的規定。學生入學注冊後,由于各種原因被批準退學、休學的,凡學習時間在一個月之内者,按所收取學費及公寓費的80%退還;三個月之内者,按所收取學費及公寓費的50%退還;超過三個月者,不予退還學費和住宿費;凡已購教材費用不予退還;各種代收費,據實退還。
對于因受學校處分而退學或被學校開除的學生,一律不退學費、住宿費。

第二十條 複學學費的規定。休學後複學并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的學生,其收費按複學後所在年級的收費标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轉學學費的規定。轉出到外校的學生,一律不予退還學費、住宿費、教材費;未繳清相關費用的學生,一律不予辦理轉學手續;從外校轉入的學生,按照專業學費标準收取全年費用。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退學、休學時間按實際辦理離校手續的時間計算。應繳費用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惡意欠費的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惡意欠費的認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惡意欠費: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辦理緩繳手續的;

(二)緩繳期内不主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無正當理由超過緩繳期限的;

(三)因自身主觀原因貸款未被批準,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内仍未還清欠費的。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是指經輔導員、院(系)和學校主管部門認可的不能繳費的客觀原因。

第二十四條對惡意欠費的處理:

(一)學校通過院(系)将欠費通知送達本人和家長,自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内必須交清所欠費用;

(二)取消學生欠繳學費年度的評優、評獎,并記入學生誠信檔案;

(三)停發該生欠繳學費期間的助學金和各種補貼,以後不予補發;

(四)每學年開學兩周不繳納學費者,由計财處通知教務處、研究生部、繼續教育學院,不予辦理注冊手續并将其轉為旁聽生,若轉為旁聽生三個月後,仍不繳納者,對該學生進行勸退,直至開除學籍;

(五)實習班級的學生應于實習前繳清實習期間的費用,未繳費者,不予安排實習;

(六)畢業前未繳清相關費用的學生,不具有畢業資格,不予辦理畢業審核,學校不提供畢業生推薦表,暫緩讨論其畢業或學位授予問題。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五條 各院(系)要切實加強學生學雜費的收繳工作,加強政策學習和宣傳,應将學雜費收繳作為部門年終考核和各類評優評獎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條 學校采用綜合繳費率對院系進行考核,綜合繳費率的計算公式為:綜合繳費率=年度已繳學費和公寓費/年度應繳學費和公寓費。綜合繳費率的基本要求為98%(含助學貸款和減免費學費的學生)。

第二十七條 院(系)超額完成綜合繳費率基本要求的,學校獎勵其超額部分的10%,該獎勵主要用于補充部門包幹經費,納入下一年度部門包幹經費。

第二十八條 院(系)綜合繳費率高于95%(含95%)、低于98%的,降低下一年度包幹經費的10%。

第二十九條 院(系)綜合繳費率高于90%(含90%)、低于95%者,降低下一年度包幹經費的20%。

第三十條 院(系)綜合繳費率不足90%者,降低下一年度包幹經費的30%,取消部門和個人當年各類評優資格,并追究部門第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扣發責任人3~6個月崗位津貼或績效工資。

第三十一條 學生綜合繳費率考核時點每年為11月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計财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山西中醫學院學費收繳管理辦法》(晉中醫辦字〔2005〕12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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