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管理,嚴格考勤制度,遵守校紀校規,建立良好的學習、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一、考勤制度
1、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上課、實驗、實習、勞動、軍訓等活動均進行考勤。
2、因故不能參加以上活動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處。
3、對于曠課的學生,根據其曠課學時的多少、情節輕重、檢查态度,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二、請假要求
1、學生在學習期間,一般不得請假,如因病、因事必須請假者要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2、病假必須有校醫室(診斷)證明。在校外就診開的病假證明,必須有校醫室證明簽字,方可有效。
3、事假必須寫明事由與時間。準假人要注明準假期限并簽字。
4、學生請假必須本人親自辦理,若因急病或急事,需他人代辦時手續同上。
5、請假期滿,要親自向批準人銷假,需延長假期者,應于假滿前辦理補假手續。擱期以曠課論處。
三、批準權限
1、三天以内者,由政治輔導員批準。
2、四至七天者,由系部主管領導批準。
3、一周以上者,報學院主管領導批準。
4、學生因外出參加活動,由批準單位出具公假證明,交年級政治輔導員。
四、處理意見
1、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按曠課一學時記。
2、對曠課學生處理意見,按照《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