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大力弘揚“求真”校訓,培育“誠信、精進”的優良學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型中醫藥人才,貫徹思想教育與行政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院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若有違紀行為均按本細則予以相應的處罰。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視情節嚴重,分别給予下列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四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者免予處分:
1、情節特别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認錯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現的;
3、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五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違紀後,隐瞞事實真相,不主動向有關部門交待問題或認錯态度不好的;
2、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包庇、慫恿他人違紀或嫁禍于人的;
3、對檢舉人、證人威脅、打擊報複的;
4、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罰
第六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經司法機關給予刑事判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公安機關處罰,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偷竊、騙取、搶奪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
1、偷竊、騙取、搶奪财物根據價值不同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手段惡劣或屢教不改者,不論财物多少,均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2、雖未竊得财物,但經公安保衛部門确認撬竊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為盜竊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進行掩蓋或提供僞證,或窩贓銷贓等行為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參與分贓或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報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盜用他人證件冒領他人的郵件、錢物、獎助學金、獎品等,除追回冒領的錢物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八條 賭博酗酒者:
1、初次參與而不是為首者,給予記過處分。
2、為首賭博者或提供賭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3、參與賭博兩次 (含兩次)以上,不論情節如何,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4、酗酒滋事,威脅他人,危及他人财産或擾亂公共秩序,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發現有人在宿舍聚衆賭博,雖未參與賭博但知情不報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九條 破壞公共設施财物者,除照價賠償外,根據破壞财物的價值不同,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情節或後果特别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肇事、策劃打架、參與打架、作僞證、為打架提供兇器者: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者,視後果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策劃打架者:
(1)策劃打架,緻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3)聚衆械鬥或引起社會校外人員到校打架的肇事者,從重處罰。
3、打架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緻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緻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先動手打人者,不論有無道理,也不論後果如何,均從重處罰;
(5)參與打架三次 (含三次)以上者,不論情節如何,一律開除學籍。
4、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持械打人者,依照本條第3款中所列情況,給予最高一級處分。
6、偏袒或作僞證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緻使打架事态擴大,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造成較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目擊者幫助他人作僞證,使調查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4)因僞證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7、凡犯有本條中上述各款兩項或兩項以上所列錯誤者,按相應處分中較重的一種再加重一級。
8、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當事者企圖用錢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者,加重一級處分。
9、凡打架鬥毆,肇事者必須如期按學校處理意見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并承擔醫療及其他必要的費用,逾期不交者,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一條 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或為他人窩贓、銷贓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對贓物逾期不交者,加重處罰。
第十二條 無故曠課、曠考、曠操者:
1、無故曠課1~15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2、無故曠課16~25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無故曠課26~35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4、無故曠課36~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無故曠課50學時及其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6、在校外參加教學實踐 (見習、實習、社會實踐等)或其他活動期間擅自離開者,加重一級處分。
7、兩操 (早操和課間操)每缺一次,均按1學時計算。
8、無故曠考者,該課程記“0分”,一律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并給予警告處分。
9、遲到或早退兩次,按曠課1學時計算。
以上所述學時數,均以一學期累計計算,如不能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的,每天按10學時計算。 第十三條 考核 (考試、考查)作弊者:
1、凡違反考試紀律,構成作弊事實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3、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十四條 其它:
1、在餐館、飯廳、公寓或其他公共場所酗酒、鬧事等擾亂公共秩序,從樓上向樓下或過道倒水、倒髒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擾亂課堂、公寓、會場、運動場、影劇院等場所公共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教室、宿舍内私自存放,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賠償經濟損失。
4、未經學校允許私自使用電爐、電熱器、酒精爐等明火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隐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電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6、拒絕或阻礙或威脅國家工作人員及學校管理人員依法、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的;對教師或領導尋釁滋事或以語言辱罵領導、老師的;對教師或領導威脅并構成事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7、拒絕或阻礙或威脅學生幹部依照職責執行公務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8、學生之間發生糾紛,不通過組織解決,而是私下解決,導緻矛盾激化,事态擴大,對肇事者按有關條款的處分再加重一級處分。
9、學生幹部知情,對違紀學生不向有關部門、老師報告者,視情節後果輕重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10、學生未經批準在校外租住房屋、留宿的給予記過處分。屢教不改或造成其他不良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1、未經批準參加或組織學生外出旅遊、參加集會、非法營銷等活動,組織、參加非法學生社團,未經批準印刷、散發傳單等印刷品,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2、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3、在校園内塗寫、勾畫污言穢語、畫像、收看淫穢書刊、圖片、錄相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4、制作、複制、傳播、隐匿淫穢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5、有流氓滋擾行為、在宿舍留宿異性,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管理
第十五條 學生違紀事實的調查落實:
學生違紀事件由各系、部負責調查、核實,跨系部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處牽頭,會同有關系、部核查,各系部負責本系部學生違紀事件的調查,并将處理結果上報。
第十六條 處分決定的報批程序: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由各系部以事實為依據,根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學生處。對學生處分要及時、準确,非特殊情況,事發後一周内各系部應提出處理意見,對考試作弊的處理應在接到教務處處理意見後,立即作出處理意見。
1警告處分由年級決定,報系部和學生處(處分決定送兩份)備案。
2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年級提出處理意見,系部審定,報學生處 (處分決定送兩份)備案。 3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處分由系、部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審查後報院長辦公會決定。
第十七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畢業班學生不給留校察看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内有顯著表現,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經教育仍不改正錯誤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處分的學生,由學生處公告全校。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每個學期要向系、部、年級書面彙報自己的思想行為表現。留校察看期滿,由受處分學生本人寫出彙報材料,學生所在班的班委會寫出受處分學生考核材料,輔導員簽署意見後,由系部提出建議,通過學生處,報請院長辦公會審批。
第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教育廳有關部門備案;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二十條 學生對處分意見的申訴:
1、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生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報院長辦公會決定後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3、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4、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以後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一條 違紀處分後的相關工作:
1、受處分者該學年内取消各種評優、評獎的資格;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在察看期間取消各種評優、評獎資格。
2、學生處分的相關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3、學生受處分後,系、部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以利共同做好學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 處分的撤銷:
學生受紀律處分滿一年後可提出撤銷處分的申請。學生受紀律處分後,對自己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在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嚴格要求自己,綜合表現較以往有明顯進步,得到老師、同學們認可,經班委會評議,全班2/3以上同學同意,系部考察有事實依據的,由本人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評議作出是否撤銷紀律處分的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凡過去與本細則相抵觸者,應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山西中醫學院學生處。